南昌大学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盘点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07-06 作者: 点击量:
南昌大学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盘点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确保该类固定资产管理规范、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南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南昌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通过开展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盘点工作(以下简称资产盘点),掌握学校仪器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的实际存在状况和使用情况,强化实物资产的管理,逐步建立有效的实物资产管理和绩效评价机制。
第三条 学校每年定期开展资产盘点工作,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对全校已入账的仪器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盘点开始日期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下发的盘点通知日期为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资产盘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全校年度盘点方案和具体盘点措施,建立信息化资产盘点平台,组织学校各二级单位开展学校资产盘点工作 。
第五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作为资产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单位内部的资产盘点工作(以下简称“单位自盘”),主动接受学校对各类资产实物的核查检查。
第六条 资产领用人负责对其所管理和使用的资产进行盘点,具体完成资产的账、物核对,对资产的损坏、丢失(被盗)、出借等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盘点流程
第七条 资产盘点的主要流程
(一)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制定盘点范围及要求,发布盘点通知,同时通过资产盘点系统等向各二级单位下达盘点任务;
(二)各二级单位通过资产盘点系统接受盘点任务并分解至下级单位资产管理员或领用责任人,组织开展单位自盘;在学校要求的时间节点前完成盘点任务并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盘点结果和盘点报告。
(三)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督促各单位按照学校进度要求完成自盘,定期向各单位负责人通报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盘点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四)单位自盘结束,各二级单位资产员根据自盘结果,上报盘点报表及盘点报告等材料。
(五)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在各二级单位自盘基础上进行现场实物抽查盘点,抽查盘点具体方案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管理需要确定。
(六)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结合单位自盘和学校抽盘的情况形成最终的学校资产盘点报告。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处理各单位盘亏(盘盈)资产。
第四章 盘点内容
第八条 资产盘点内容主要包括:核实资产账实是否相符、资产登记入账的信息是否属实(包括资产实际存放地址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资产领用人是否属实等)、资产使用状态(在用、闲置、待修、待报废、损坏及丢失)如何、资产标签是否张贴到位;对于出租出借或放置校外的资产是否且具备完整的备案手续等。
第五章 盘点结果处理
第九条 盘点中如发现资产信息不符的,资产所属二级单位应及时核实并予以纠正;经核实确认为资产盘亏(盘盈)的,严格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其中因管理不善导致资产损坏或丢失的盘亏资产须按照《南昌大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赔偿实施细则》、《南昌大学家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其他各类问题也应在盘点工作报告中如实反映。
第十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及时将通过盘点中存在的问题向各二级单位反馈,并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负责在整改期限到期后开展复查。对于复查中发现整改不到位的二级单位,由分管校领导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拒不改正的可采取必要措施。学校资产盘点结果将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评价体系,为学校优化国有资产配置、规范管理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
第十一条 学校资产盘点工作结束后,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盘点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盘点结果、盘点报告进行整理归档,规范相关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除学校组织开展的资产盘点外,各二级单位应定期开展单位自盘,建立完善单位内部的盘点机制,进一步规范单位内仪器设备、家具类资产的日常使用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南昌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报告(10万元(含)-50万元)
附件2:南昌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报告(50万元(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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